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消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