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