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