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纸、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报纸、期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收回、销毁等措施,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