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