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