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