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