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