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