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