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