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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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