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