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