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