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