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