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