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