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