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