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