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