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