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