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