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条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十条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