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发生效力。

依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通知之国家,嗣后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本公约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停止适用于关系领土。

在退约生效前已进行承认或执行程序之仲裁裁决,应继续适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