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之日后第九十日起发生效力。

对于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各该国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后第九十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