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其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