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