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合并的证明材料;

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