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