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