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