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