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视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考场过程中,应当佩带胸牌,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八条
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
第十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第十一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农医发〔201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