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