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