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