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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估价范围和内容;

估价依据;

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估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