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二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