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二十条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