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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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