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