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