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