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四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