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五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房屋坐落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